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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