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案件处理第三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