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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