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