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罚(处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三)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处理)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日期。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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