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经调查、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也应当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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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