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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