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作出处理的违法案件,劳动保障监察员经调查取证,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案件处理报批表应写明被处理单位名称、案由、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事实、被处理单位的陈述、处理依据、建议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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