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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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