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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