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第二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审查,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决定作出前,不停止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回避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