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