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认为劳动保障监察员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员回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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