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承办查处的案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因其他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