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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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