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