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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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