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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