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四章 调查与检查第二十条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