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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