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七条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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