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七条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