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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