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三条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