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