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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