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