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受理与立案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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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