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鉴定专家库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作为专家库候选人: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