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