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三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将鉴定的文书档案和有关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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