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鉴定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自收到有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情况特殊的可延长至90日。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