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八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有关人员、单位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接种、诊治经过;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判定及依据;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 经鉴定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在鉴定书中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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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