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鉴定书应当加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用章。 医学会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10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报送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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