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可以根据需要,提请医学会邀请其他专家参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邀请的专家可以提出技术意见、提供有关资料,但不参加鉴定结论的表决。 邀请的专家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