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鉴定

第二十条

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受种者的亲属; (二)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四)参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的人员;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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