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