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