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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