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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