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死亡病例调查诊断需要尸检结果的,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承担无法进行调查诊断的责任。 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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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