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申请单位向科学技术部提交《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经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盖章同意。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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