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