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实验室应当报科学技术部审查同意。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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