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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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