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