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申请与审查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