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通过建设审查的实验室建成后,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建筑质量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验室国家认可和实验活动审批及监管等,确保实验室安全。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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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