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十条第三章 审 查第十条申请单位对科学技术部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申请复核。科学技术部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审查。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