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 / 第一条独立法条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审查办法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审查,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