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III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 (二)制定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三)对无损检验结果进行评定; (四)编制验收准则; (五)审核无损检验规程和结果报告; (六)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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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