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II级无损检验人员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无损检验规程; (二)调整和校验仪器设备,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标准、规范和无损检验规程,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制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监督和指导I级无损检验人员; (六)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