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