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无损检验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