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考核。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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