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其检验结果无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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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