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保证其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鼓励聘用单位对II级和II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保证其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从事无损检验活动。 鼓励聘用单位对II级和III级无损检验人员在职称评定、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