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I级(初级)、II级(中级)和III级(高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