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管理工作。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I级(初级)、II级(中级)和III级(高级)。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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