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I级和II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 III级的理论考试除包括前款规定的考查内容外,还应当考查申请人员对无损检验新技术、特殊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I级和II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 III级的理论考试除包括前款规定的考查内容外,还应当考查申请人员对无损检验新技术、特殊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