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九条

I级和II级的理论考试主要考查申请人员对核设施系统基本知识、核安全设备及质量保证相关知识、核安全文化和无损检验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以及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 III级的理论考试除包括前款规定的考查内容外,还应当考查申请人员对无损检验新技术、特殊工艺和相关标准规范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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