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I级和II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III级的资格考核包括理论考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资格考核按不同的检验方法和级别进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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