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二条

申请III级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 (二)持有超声检验(UT)、射线检验(RT)、涡流检验(E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三)持有泄漏检验(LT)、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目视检验(VT)中1种及以上方法的II级资格证书; (四)持有拟申请方法II级资格证书满5年且业绩良好,或者持有特种设备相应方法III级资格证书满2年且业绩良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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