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