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一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