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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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