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